admin 202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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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给我推荐可能认识的人了!”近日,该话题冲上网络热搜。在相关话题下网友纷纷留言称:“推荐可能认识的人是一种冒犯”“不想被打扰被窥视,只想在网上安静的冲浪”“细思极恐,这样就没有隐私可言了”……
除上述“可能认识的人”功能之外,近日有媒体报道,不少APP在获取到用户的个人信息之后,开始提供“精准推送熟人服务”功能。此项功能开启后,熟人点赞过的内容、购买过的东西、观看过的直播、发表过的动态等内容均有可能被推荐给用户,用户个人的相关记录同时也会被推荐给熟人。有用户表示,即使在APP中将相关功能关闭之后,也仍然可以收到上述内容的推送。
法治网记者注意到,一些购物APP还推出了“看看你的好友在买什么”功能。在“默认”打开此项功能的情况下,无论下单的是什么商品,用户的购买记录会被即刻推荐给平台好友。不少游戏软件中也有类似的功能,如玩家一上线,消息就会发给玩家的每一个游戏好友。游戏中的某些时刻会被平台自动录屏保存,且被直接同步到微信的发现页中。
目前,在社交平台上存在着大量与此话题相关的帖子,隐私、尴尬、被监视、不自在是其中提及较多的词汇,“不关闭推荐就默认为同意”的平台初始设定也被频繁吐槽。
这些“被冒犯的感觉”背后,是否已涉嫌侵犯用户隐私权?对此,《》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风和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同时,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个人隐私权的概念已不再是传统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其与个人信息是密不可分的。一般认为,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关联性两大特征。据此,观看直播、购物记录、浏览记录可以反映一个人的特定活动,与其本人有关联性,因此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胡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实践中,“熟人推荐内容”大多属于商业性广告,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实践中,“熟人推荐内容”属于商业性信息的,也不得擅自发布,平台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当事人发送具有商业性和网络广告性质的“熟人推荐内容”,属于违反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
对于如何治理相关乱象,胡钢认为,“熟人推荐”及其衍生出的乱象需要综合治理。一是协同治理。市场监管、网信、工信等部门可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遏制其蔓延趋势。二是公益诉讼。消费者保护组织、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以快速一揽子解决涉众纠纷。三是三责同追。同时追究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以彰显法治的权威。四是自律争优。行业组织完善自律规范,领军企业率先垂范,引领全行业从“个人隐私依赖”的羊肠小径全面转向“硬核创新驱动”的康庄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