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202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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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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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解中国互联网金融兴起的一个基本视角在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及兴起几乎游离于政府之外,进而并非强制性制度变迁,带有较为显著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特征。
与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实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不同,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新制度安排的创造是由一群个体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一般来说,这种制度变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盈利性,即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已有制度安排结构中这些主体无法获取的获利机会引起——制度创新主体的动力在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否则就不会发生制度创新。
(2)自发性,即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有关群体对制度不均衡的自发性反应,而自发性反应的诱因就是潜在利润的存在。
一般认为,从某个均衡点开始,有四种原因能引起制度不均衡:一是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二是技术的改变;三是制度服务需求的改变;四是其他制度安排的改变[林毅夫(1989)]。
(3)渐进性,即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变迁过程。之所以会如此,主要是因为制度的转换、替代和扩散需要时间,从外在利润的发现到外在利润的内生化,期间需要经过许多复杂环节。
二、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兴起:基于制度变迁的一般性考察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着眼,以互联网金融为载体的制度性金融创新最直接的目标是金融体系的功能实施效率不断提升,或者说金融发展。从这个视角着眼,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鉴于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依托社交网络这个虚拟空间的数据(或者说信息资源),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不仅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克服了传统金融服务的物理空间、局域和时间约束,使人们的金融交易可随时随地(anytimeandanywhere)完成,其更重要的作用是克服了金融活动中的信息障碍,弱化了信息不对称引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同时极大地削弱了原先阻碍金融发展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势力——互联网技术变革带来的一个后果是,金融领域原有的既得利益集团再排斥新的进入者已经没有意义,因为技术使得竞争跨越了政治上的边界,或者说政治上的金融业务准入障碍已变得形同虚设。显然,这些将极大地促进中国的私人信贷活动,进而实现金融发展。
关于这一点,下面就互联网金融对不同层面上金融发展的影响做进一步的分析。
首先,就金融结构视角下的金融发展观[2]而言,对于以P2P(点对点)为内核的互联网金融来说,在超级网银(即机构或个人只需在央行设立账户,直接通过央行进行结算)的基础上,支付结算、融资可能出现较为显著的“脱媒”现象(但银行家仍然存在,只不过更多地体现为提供信息的中介,并不特别强调资金的中介定位),进而全社会的融资格局可能会呈现“以直接融资为主,以间接融资为辅”的融资模式。容易理解,互联网金融兴起后的金融结构将较以往有较大的改变。
其次,就功能金融视角下的金融发展观[3]而言,考虑到:第一,互联网与生俱来的信息创造及信息流整合功能,在提升透明度的基础上成就了大数据时代,而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云数据处理技术的出现,使传统抽样调查所无法描述的细节信息及其整合成为了现实,而且这些云数据所含的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信息,比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使用传统的信用评级技术所得的结果更为准确。第二,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支付结算体系在克服了物理空间以及时空约束后,加快了资金的流动速度,使支付清算资金从现有的存量化转变为流量化,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交易双方特别是资金接收方(即债权人)的利益。第三,从财富管理(或者说风险配置)功能着眼,互联网金融通过向下延长客户群链条和提供成本低廉、快捷便利的营销网络,不仅丰富了财富管理需求者的结构,而且有效地扩大了财富管理需求者的规模。可以认为,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后,社会能以更有效率的方式去满足来自金融功能各方面的需求,实现资源配置优化基础上的金融发展。
再次,就金融民主化视角下的金融发展观而言,考虑到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前,由于缺乏关于借款人公开的可靠信息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再加上金融契约特殊性决定的理性歧视,导致金融的服务对象极为有限,往往过于强调抵押和关系的特权,出现对穷人冷眼相看、对有钱人俯首帖耳的状况。而互联网金融作为包容性金融或平民金融的一种体现,带有一定的自金融特征,从理论上说,在这种金融体系下,人人都是金融家,人人都是金融的受益者。这在促进金融参与者数量迅猛扩张的同时,也为风险的广泛分散,或者说把风险分配给那些最适合的人提供了一种全新的途径。
最后,就金融自由化视角下的金融发展观[4]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可能成为诱致监管变革、推动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力量。
三、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兴起:基于中国的进一步思考从金融发展层面来说,如果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兴起有着极为深刻的一般性理论原因,那么我们很难理解为什么短时间内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能够掀起当前这样的热潮。显然,要想理解这一点,有必要深入中国经济金融的内部来找到一些特殊原因。在我们看来,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其出现和兴起与下列三个原因有密切的关联:
第一,互联网金融是以阿里巴巴、腾讯、新浪、百度等为代表的公司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背景下进行产业转型的内在需求。
现实地看,以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公司和以腾讯、新浪、百度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公司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发起者和实践者。从理论上说,贸易商(含电子商务公司)的功能主要有4项:一是调查买方的资信状况,保存支付记录,并且为一些交易商的债务提供担保;二是调查所销售产品的质量,并且以自己的声誉为产品的质量提供证明;三是了解市场,从而能够对买方和卖方进行匹配;四是运输货物,并且为运输中的货物提供保险。从实践来看,为了保证信息空间上的交易能够顺利地进行,电子商务领域发展出了各种私人或准政府的第三方机制,如网上拍卖和发行信用证书给网上合格交易者的认证机构、以技术为基础的数码执行机制等,用来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随着这些私人裁决机制被社会广泛接收,阿里巴巴的淘宝网、京东商城等依托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公司不仅实现了贸易信息流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整合、从个体到整体的整合、由局部到无边界的整合,并且以此为基础推动了物流的整合,最终以其巨大的成本优势实现对已有商业模式的系统整合,重塑了中国商业的竞争格局。
但问题在于,即便电子商务的规模不断攀上新的台阶,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买、卖双方对中间人关系网络的依赖度不断增加的同时,其盈利模式单一的弊端日益明显,利润相对萎缩。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很多电子商务公司意识到,即使存在海量的信息,对于买、卖双方以及其他第三方而言,仍然很难评估代理人的资信水平,因为这需要对其业务以及财务状况都非常了解,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非但没有降低反而强化了其声誉与关系网络在融资方面的价值。很自然地,这些企业试图利用这种声誉与关系网络进军金融业。在金融服务业门槛极为严格的中国,最直接和便利的方式是先依托银行介入支付结算环节,于是就有了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
电子商务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客观上进一步强化了其对网络用户(包括网商和消费者)的专属信息优势,在监管缺失的背景下,这些电商纷纷利用政策机遇开展小贷业务、基金销售等其他金融服务。
第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满足了金融压抑背景下中国居民、企业等经济主体的内在需求。
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可能只依靠阿里巴巴、腾讯、新浪等电子商务公司或互联网技术公司,其产生、发展更为深层的原因是互联网金融恰好满足了长期受到金融压抑影响的众多普通居民和中小企业的内在需求。
从居民的资产选择层面看,时至今日,尽管中国人均GDP以及人均金融资产规模已较35年前有了极大的飞跃,但可供投资的金融产品不但较为有限,而且在存款利率无法实现市场化、存款收益偏低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对居民而言)还处于卖方优势地位——1996—2002年存款利率连续8次下调(外加1999年11月实行的利息税),1年期存款利率从10.98%降低到1.98%、活期存款利率从3.15%降低到0.72%,但同期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大幅增加,从1995年底的不足3万亿元增加到2002年底的8.69万亿元。这种现象不论是称为强制储蓄、被动储蓄,还是称为刚性储蓄,都反映了金融机构在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市场中的优势地位。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余额从1995年底的5.38万亿元增加到2002年底的17.09万亿元,也反映了金融机构在存款整体市场中的优势地位。
容易理解,在这种特殊的背景下,收入、资产规模不断增加,进而风险承受能力不断增强的很多中国普通民众对于选择银行提供的存款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无奈甚至吃亏的感受,因而内生出了对具备市场化风险—收益特性的金融产品的巨大需求。现实地看,尽管中国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都意识到了这一点,而且不断试图通过理财、信托等其他结构性产品的创设来满足民众的这种需求,但由于这些产品的“门槛”较高,相当一部分中国普通民众无法涉足其中。以无门槛、平民金融或普世金融这一口号出现的提供市场化收益率的众多互联网金融产品恰好能够满足中国很多中低收入网络群体的需求——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尽管单个主体的可用资金量非常有限,但现有的中国收入分配格局决定了这类群体的数量极为庞大,加总的资金数量极为可观,在风险意识并不太高的中国,足以在短期内支撑起一个庞大的针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需求。
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应该是巨额资金供求相互匹配的结果,显然在经济运行中不能仅有对资金的供给而没有对资金的需求。对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中国而言,这种对资金需求的要求也同时具备。
要理解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正规市场的资金需求和非正规市场的资金需求两个角度来分析。
其次,从非正规市场的资金需求看,中国大量的中小企业无法获得信贷以及证券发行等正规金融的支持,转而被迫借助亲友借贷、商业信用甚至高利贷等途径来满足企业成长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关于这一点,我们从近年来的众多相关报告中都可以证实。
在我们看来,中国经济运行中对正规金融体系之外金融产品的内在资金供给和需求,成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最为直接的原因。
最后,鉴于当前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或者说“野蛮生长”)状态,互联网金融成为很多经济主体进行监管套利、跑马占地甚至投机或诈骗的手段。
客观地说,在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中国金融业赚取丰厚收益的今天,中国互联网金融“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引发的监管套利、为占据未来行业竞争优势地位而实施的跑马占地以及投机甚至诈骗等动机都不鲜见。换句话说,如果中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较为完善、监管体系较为成熟,则很难看到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盛况。当然,之所以中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在我们看来,除了对包容性金融的认可之外,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目前中国正规的金融体系的确存在很多弊端,无法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需求,特别是众多的中小企业无法获得融资渠道,如果堵塞这些管道,中国经济运行中的很多问题(如中小企业倒闭引发的失业乃至社会动荡等)将日益凸现。
注释
[1]2012年底,中国金融资产规模达到171.53万亿元人民币,利润达到1.58万亿元人民币。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为133.62万亿元人民币,占金融总资产的77.9%;利润1.51万亿元人民币,占金融业利润的95.6%。
[2]从金融结构的历史演进来判断金融发展最早是由研究跨国比较金融分析的先驱戈德斯密斯(1969)提出的。在他看来,金融结构是指由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的形式、性质及其相对规模共同构成的一种状态,而金融发展是指金融结构的变化,因此研究金融发展必须以有关金融结构在短期或长期内变化的信息为基础。
[4]从内涵上看,在早期,金融自由化视角下的金融发展观更多地强调放松管制,在利用利率、汇率市场化等措施来增强储蓄意愿的同时,优化资源的配置。